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前置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取得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施工许可证上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需要变更证书内容的;三、建设单位具有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涉及合同变更的,需提供解除原合同的证明)
所需材料 1.施工许可证原件;
2.变更证书信息的书面申请一份;
3.涉及合同关系变更的,提供解除原合同关系的文件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7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