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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申请表》一份;
2.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57239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受申报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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