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一份;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57239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受申报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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