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一份;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一份;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一份;
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5.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辅助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57239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受申报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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