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一份(盖公章);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盖公章);
3.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盖公章);
4.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盖公章);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盖公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57239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受申报材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办结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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