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 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2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图、公路路政许可审批表等);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县市区;信息公开。 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建设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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