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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等
4.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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