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等
4.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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