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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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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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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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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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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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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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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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4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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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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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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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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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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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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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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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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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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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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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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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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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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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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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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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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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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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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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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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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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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