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类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4.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5.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6.种畜禽选育方案
7.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0.场区平面图
11.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性材料
12.三年持证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新办场除外)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36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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