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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前置条件
(一)、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专家技术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
所需材料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4、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职业健康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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