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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五章第七节。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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