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前置条件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负责及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的任命及委托文件,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等复印件;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录、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签名留样表;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6、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和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原《印鉴卡》到期重新办理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医政医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