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废钢船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