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前置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所需材料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3、《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仪器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配置许可证复印件)(2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5、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6、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复印件(2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8、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9、改变管理层级时,还需提供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医政医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