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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船舶抵押权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交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五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条规定: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
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五章。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迎宾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中心海事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863288
投诉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13937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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