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前置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歇业的医疗机构。
3.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所需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份。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3、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医政医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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