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撤销受胁迫的婚姻;4.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有关事宜。
(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六)《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前置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内地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6、《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4、离婚登记声明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35685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5、 送达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1.科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等材料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信息录入河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打印证书。 (五)现场颁证。 社会事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