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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补办结婚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320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4.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有关事宜。
前置条件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2、内地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本;3、香港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澳门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4、结婚登记声明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件
受理地点 焦作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35685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民政局 投诉电话 356916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登记 5、 送达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1.科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等材料信息的有效性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信息录入河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打印证书。 (五)现场颁证。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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