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重要部位防范要求符合《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的相应规定。
所需材料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验收 材料审核(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准予施工通知书》等);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验收合格的,制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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