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前置条件
|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所需材料
|
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征收(收费)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48
|
投诉机构
|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投诉电话
|
0391-3568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