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行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送达 通知备案公司领取《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或按规定送达。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监管 加强对已备案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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