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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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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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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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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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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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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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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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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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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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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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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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延期事由证明; 近期一寸免冠、白色背景彩色正面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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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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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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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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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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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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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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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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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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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28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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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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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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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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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28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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