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驾驶证转入换证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但同时申请补证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属于申请C5证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体检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区各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各县(区)车管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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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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