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身体条件证明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三年无事故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居住证明原件)
无违法犯罪、吸毒记录证明
无酗酒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