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车主身份证原件
车辆强制险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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