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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机动车报废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标准照片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变更使用性质的,需相应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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