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机动车报废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登记证书
行驶证
机动车标准照片
号牌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属于办理共同所有人变更并住所迁出的,还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属于单位或个人名称变更并住所迁出的,还需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
征收(收费)标准 临牌10元/副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