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1)I、II级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焰火燃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的,依法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管理大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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