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加盖单位公章及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征收(收费)标准
每车250元
法定时限
1
承诺时限
1
受理地点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2283244
投诉机构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文昌街道中原路长济高速入口处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28325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