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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材料(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合法使用证明等)。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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