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5年第661号修订)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前置条件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所需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空证80 签注一次15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245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厅发送制证信息;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办理签注或变更签注手续;发生法定情形时,依法予以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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