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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五十三项:“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材料(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合法使用证明等);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8
投诉机构
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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