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前置条件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所需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空证60 签注一次15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245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厅发送制证信息;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港澳通行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发生法定情形时,依法予以收缴或宣布作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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