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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前置条件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所需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120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世纪路1519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0391-22828450
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391-204229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文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厅发送制证信息;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行当事人;信息公开。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护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法定情形时,依法换发、补发、收缴、扣押、宣布作废。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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