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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学校终止的申请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成员签字)
3、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终止方案(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2
投诉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432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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