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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人社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报告;
2)办学场所租赁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登记表;
4)相关专业教师的资格证及与学校签订的劳务合同,变更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相关专业设备清单,培训相关专业的教学设备和场地。
5)新法定代表人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登记表,新老法人身份证,双方债权债务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2
投诉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432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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