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金融工作局
实施依据 1、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100号)第三条 :“监管措施(一)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第四条:“ 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核县级政府试点方案。”
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豫政金[2015]144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第六条:“简化审批环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审核事项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审核事项下放至省辖市政府金融办,由省辖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由省辖市审核批准的事项有: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以及以上变更事项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变更。”
5、《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143号)
6、《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豫政金[2017]311号)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分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本章各节明确的审核事项及要求落实审核责任。”
7、《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2号)
前置条件 (一)属地管理。取得属地金融局或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其中,省级主管单位为省直部门、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属骨干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单位为中央企业集团或其一级子公司。
(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市辖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股东要求
1、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
(1)须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
(2)应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信用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最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提供)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为国(境)外法人的,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2、其他法人股东要求:
(1)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其他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相同。
3、自然人股东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从业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信用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公司责任义务。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取消试点资格的,应主动配合金融工作部门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对拒不配合的,将其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所需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
(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公司住所地)金融局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谈话材料(原件1份)。
(四)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六)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七)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八)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原件1份)。
(九)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可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材料时提供)。
(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
(十一)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签字和按指印);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二)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客户档案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3569131
投诉机构 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 356925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初审、审核、上报、存档 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级监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退回。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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