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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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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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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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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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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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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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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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部门名称:省政府金融办(工2项)“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3、《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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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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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期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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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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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注销融资担保公司的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原件一份2、县(区)监管部门关于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原件一份3、属地监管部门对拟注销融资担保公司清算过程监督情况的报告原件一份4、拟注销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一份5、拟注销融资担保公司在媒体(当地主流报纸)刊登的成立清算组、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承接安排情况的公告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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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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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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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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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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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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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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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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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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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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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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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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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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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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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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