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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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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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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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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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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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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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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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部门名称:省政府金融办(工2项)“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3、《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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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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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即在国家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的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专业性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2.分立后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须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融资担保”,专业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行业名称中应备注为“融资担保(农业信贷)。 3.公司分立后,由分立各方按照公司决议规定的份额分割公司财产,并按照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承担债务。公司若没有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就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公司分立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5.实行新设分立(解散分立)的,解散原公司,原公司的财产重新分配组合后,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同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6.实行派生分立(存续分立)的,原公司继续存在,并继承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其他分立出的新公司若有意愿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须按照《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重新组建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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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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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分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立请示(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分立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 3.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4. 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分立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5.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章程(原件1份); 6.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若名称发生改变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7.拟分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债权债务处置、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8.拟分立的各融资担保公司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9.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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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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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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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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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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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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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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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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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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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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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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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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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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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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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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