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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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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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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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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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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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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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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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部门名称:省政府金融办(工2项)“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3、《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豫金发〔2019〕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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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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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缴纳。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专业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80%。 (二)股东要求。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主发起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 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合法有效,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三)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誉良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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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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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 (三)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四)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五)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六)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七)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八)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九)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 (十)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签字: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一)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二)新设融资担保公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项目评审和业务决策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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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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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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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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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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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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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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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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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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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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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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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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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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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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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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