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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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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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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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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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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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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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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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第四章激励政策第(三)节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第2条:“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7〕103号)第七条:“从2016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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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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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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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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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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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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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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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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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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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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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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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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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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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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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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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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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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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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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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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文件,科学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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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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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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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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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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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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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与市财政局联合拟定表彰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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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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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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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责任:将奖励文件送达受奖励单位,将奖励资金拨付受奖励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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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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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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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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