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机构 市科技局
实施依据  《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第四章激励政策第(三)节鼓励科技自主创新第2条:“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7〕103号)第七条:“从2016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403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30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2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文件,科学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与市财政局联合拟定表彰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奖励 4.奖励责任:将奖励文件送达受奖励单位,将奖励资金拨付受奖励单位。 发展计划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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