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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业务主管部门印章;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的,应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件等。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
即办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29 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归集科
决定
审核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当场办理,出具回单;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归集科
送达
当场送达。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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