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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二条第二款:“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第一条:“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第一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各县(市)区发改委请示文件(原件,3份)
2、统一格式的备案表(复印件,3份)
3、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原件,6份)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113西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037
投诉机构
党建办
投诉电话
0391-356938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各县(市)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发展规划科提交事项办理请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受理
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展规划科对项目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及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受理审查,如有必要,会商委内有关科室或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决定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规划科作出对项目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需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转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展规划科转呈省发改委规划处。
发展规划和对外合作科(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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