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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 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号主席令)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终止办学的申请
2、董(理)事会关于同意终止办学和已经完成学校资产清算处理等事项的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或法院判决)等完成清偿的相关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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