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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 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号主席令)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
2、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变更的决议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学校名称变更提供)
5、举办者变更协议
6、财务清算报告(举办者变更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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