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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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
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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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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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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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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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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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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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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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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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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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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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学校的申请 2、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内容) 3、举办者基本情况(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4、个人资信情况(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信佐证材料) 5、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学校投入办学资产的产权材料(土地、房屋、教学实验设施等产权文件,租赁办学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7、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 8、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9、学校章程 10、未经筹设,直接申请设立的学校提交1-9项材料;经过筹设的学校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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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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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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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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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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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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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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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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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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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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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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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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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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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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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299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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