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 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关于设立学校的申请
2、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内容)
3、举办者基本情况(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4、个人资信情况(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信佐证材料)
5、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学校投入办学资产的产权材料(土地、房屋、教学实验设施等产权文件,租赁办学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7、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
8、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9、学校章程
10、未经筹设,直接申请设立的学校提交1-9项材料;经过筹设的学校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市教育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2992811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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