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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2份; 2、患儿户口档案资料;3、患儿病历、疾病诊治档案;
4、患儿二寸照片、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二寸照片; 5、授权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储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3568433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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