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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个人账户合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时,需持本人身份证;
2、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合并时,需提供职工本人、经办人的身份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29 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决定
审核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当场办理,出具回单;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送达
当场送达。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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