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个人信息变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内容要完整,须有职工本人签名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2、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时,需持本人身份证;
3、 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职工本人、经办人的身份证;
4、个人信息变更如有以下情形时,本人需持身份证并提供材料到综合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办理,不得由单位经办人代办;
5、 因本人原因更改了原姓名的,需提供户口簿;
6、 因身份证重号或错号,经公安部门变更后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
7、其他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来办理的情形。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29 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决定 审核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当场办理,出具回单;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送达 当场送达。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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