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3、 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 经办人身份证。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29 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核 审批工作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条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经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归集科
决定 审核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当场办理,出具回单;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归集科
送达 当场送达。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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